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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卫生信息标准符合性测试商榷”

【卫生信息标准大讨论系列之二】

编者按:

 《卫生信息标准符合性测试商榷》一文经HIT专家网刊出后,引发强烈反响。我们收到了各方不同的反馈和声音。该文作者heqf也谨慎地表示,期待能够多交流建设性意见。

确实,卫生信息标准的建设,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自2003年以来,我国卫生信息标准在一片荒芜的土壤上,逐步生根发芽,能够走到今天,实属不易。卫生信息标准体系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可能需要几代人的努力。而在实际推广应用中,更需要发挥官民两个积极性,尤其需要尊重市场规律,倾听用户心声,使得标准可用、易用,真正有助于解决不同层级的医疗卫生信息共享问题。

真理越辩越明。为此,我们将持续关注此话题。就在昨天傍晚,HIT专家网有机会约请到卫生部相关信息标准的参与研制者之一,针对“卫生信息标准符合性测试”发表了自己的看法。HIT专家网愿意作为交流平台,让大家有机会开展建设性探讨,努力帮助大家兼听则明。

我们谨对所有抱建设性态度的参与讨论的学者、专家、用户、HIT从业人士,表示由衷的敬意,期待您踊跃参与HIT专家网发起的“卫生信息标准大讨论”。

作者:黄新霆    来源:HIT专家网

今日 看到HIT专家网上刊载的《卫生信息标准符合性测试商榷》(以下简称《商榷》)一文,颇有感触。该文内容是经过作者认真思考的,只是其对卫生部的卫生信息化标准进展情况的了解,可能有些滞后,对卫生信息标准符合性测试的背景缺乏了解,可能存在一些误解。主要体现在:

1)原作者认为卫生部关于电子病历与电子健康档案的标准主要是卫生信息数据元,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事实上,卫生部有关部门也认识到标准不够全面的问题 ,从2011年开始,就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标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基于居民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技术规范》和《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技术规范》,以及《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和《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等,这些标准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还没有正式发布。

2)以能否解决医改面临的问题,来考量信息标准是否成功,过分强调业务矛盾的视角,显然欠妥,是转换话题。医疗信息能不能互联共享,能否在任何一个点都能看到患者的所有医疗信息,这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信息共享后,检查结果能否互认,则是业务问题。技术问题要用技术来解决,而业务问题要靠业务规则调整来解决。

还是以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为例:即使是手工检验结果单,北京三级医院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首先要做的就是检验科室的标准化,再对医院的检验科进行检验项目的考核,只有通过考核的项目才能得到互认,这是前提。而以检验信息共享互认为前提,假如我们的医保支付明确认定为重复检查检验的项目不予报销,费用由医院自己承担,医院还敢再多开重复检查检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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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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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首先,应该肯定自2006年至今由卫生部发布的一系列HIT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无论是否其处于征求意见时态。至少这比上个世纪末我们做HIS的时候那种无标准可循的状况是一大进步了,从1993年医院里有了HIS雏形到2002年,我们才看到了一部《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出台,尽管就此一部,尽管此规范仅限于大体功能,也给HIS的耕耘者有了一个评估HIS的参照。所以,最近几年,尤其是最近三年,有这么些基本数据集、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平台技术规范出台,是值得拍手称好的。
    其次,“医疗信息能不能互联共享,能否在任何一个点都能看到患者的所有医疗信息,这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信息共享后,检查结果能否互认,则是业务问题。技术问题要用技术来解决,而业务问题要靠业务规则调整来解决。”很赞同这样的分析。搞IT的,要去倒腾技术解决方案,搞管理的,要去疏导业务往来规则。互认检验这个例子举得非常好,但不敢认同“假如我们的医保支付明确认定为重复检查检验的项目不予报销,费用由医院自己承担,医院还敢再多开重复检查检验吗?”如果检验水平不一致,你做医生你敢认外院来的检验结果吗?这可不是医保给不给报销,而是医生会不会漏诊误诊。当然这不是IT技术问题,跟“卫生信息标准符合性测试”无关。

    muli0112年前 (2012-06-26)
  2. #2

    进展不能抹杀,但进展有快慢之分。客观地说,在标准问题上,其速度实在不敢恭维。我认为,此后如果还按照从前的做法去搞标准化建设,HIE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

    proactive201112年前 (20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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