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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9家医院获批建设互联网医院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关于同意自治区人民医院等9家医疗机构设置互联网医院的批复

自治区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自治区肿瘤医院、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克拉玛依市独山子人民医院、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克州人民医院、新疆佳音医院:

自治区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自治区肿瘤医院、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克拉玛依市独山子人民医院、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克州人民医院和新疆佳音医院等9家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请示收悉。根据《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对上述机构的书面申请材料、接入自治区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情况及互联网医院建设情况,我委按照审批程序进行了资质审核,同意上述9家医疗机构分别设置“自治区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互联网医院”“自治区肿瘤医院互联网医院”“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医联互联网医院”“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互联网医院”“克拉玛依市独山子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克州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新疆佳音医院互联网医院”。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治区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等9家互联网医院要严格遵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中医疗服务、电子处方、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各项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医院线上诊疗工作,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及时满足疫情期间广大群众就医问诊需求。

二、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状态下充分利用“互联网+医疗”的优势作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推动互联网技术与医疗服务融合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三、各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利用自治区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共同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8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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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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