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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发布:重视信息化手段,由主观定性向客观定量转变(附下载)

来源:HIT专家网  编辑整理:陈曦

2020年1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6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这是自《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颁布实施9年以来的第一次修订。

《评审标准》为何进行修订?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已不能满足医疗服务管理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2011年以后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医院管理的制度、规范,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对医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原评审标准未能体现。二是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17年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制定新的标准。三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能够推动医院评审更加科学、客观、精细、量化,应当纳入医院评审工作中。四是各地在评审工作中积累了很多先进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吸纳。

《评审标准》的修订,围绕“医疗质量安全”主线,秉承“继承、发展、创新,兼顾普遍适用与专科特点”的原则,精简合并条款,共分为3个部分、101节,设置448条标准和监测指标,适用于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可参照使用。

《评审标准》的修订内容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充分融入新颁政策和医改要求,体现时代性。《评审标准》在保持2011年版标准延续性的基础上,融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近年来颁布实施的法律、条例、规章相关内容,以及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改革要求,增加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要求。

二是由主观定性向客观定量转变,增强科学性。《评审标准》增加了医院资源配置、质量、安全、服务、绩效等指标监测以及DRG评价、单病种质控和重点医疗技术等日常监测数据的比重,指导各地由以现场检查、主观定性、集中检查为主的评审形式转向以日常监测、客观指标、现场检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审工作模式。一方面,引导医疗机构重视日常质量管理和绩效,减少突击迎检行为;另一方面,尽量减少主观偏倚,增强评审结果的客观性。

三是梳理整合并简化实地评审条款,提升操作性。《评审标准》现场检查部分共24节183条,较2011年版标准的66节354条有大幅度压缩。一方面,全面梳理整合原标准中的重复条款,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对原标准中操作性不强,或者可以用日常数据监测替代现场检查的条款进行了剔除或调整,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四是注重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理念和经验,体现兼容性。《评审标准》充分借鉴了国际部分医院评价机构的工作方法和标准,采纳了国内一些省市好的经验和做法,与国际国内评审评价管理先进理念更加契合和兼容。

《评审标准》对信息化建设提出哪些要求?

《评审标准》分为“前置要求”“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与“现场检查”三个部分。

在“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部分”,《评审标准》共设74节240条监测指标。内容包括医院资源配置、质量、安全、服务、绩效等指标监测、DRG 评价、单病种和重点医疗技术质控等日常监测数据,数据统计周期为全评审周期。本部分在评审综合得分中的权重不低于60%。各省可根据本地区信息化程度和相关数据监测基础性工作情况,酌情调整相关数据监测内容和范围,所占权重不变。

在监测数据部分,数据来源除卫生资源统计年报及相关报表外,主要来源于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网(NCIS)、全国医院质量监测系统(HQMS)、各省级相关数据收集系统、国家单病种质量监测平台等。这就对医院利用信息系统完成各项指标上报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

在“现场检查部分”,《评审标准》共设24节183条,用于对三级医院实地评审以及医院自我管理和持续改进,在评审综合得分中的权重不高于40%。

其中,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章节《评审标准》要求:

(二十三)强化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满足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需要。

在“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章节《评审标准》要求:

(四十三)实施电子病历的医院,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质控、安全等级保护等管理制度。

(四十六)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医院主要负责人是患者诊疗信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依法依规建立覆盖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

在“信息管理”章节,《评审标准》要求:

(一百五十三)建立以院长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有负责信息管理的专职机构,建立各部门间的组织协调机制,制订信息化发展规划,有与信息化建设配套的相关管理制度。

(一百五十四)医院信息系统能够系统、连续、准确地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相关的信息,为医院管理、临床医疗和服务提供包括决策支持类的信息技术支撑,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互共享。

(一百五十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实行信息系统按等级保护分级管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患者隐私。推动系统运行维护的规范化管理,落实突发事件响应机制,保证业务的连续性。

(一百五十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完成医院基本运行状况、医疗质量安全、医疗技术、诊疗信息和临床用药监测信息等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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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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