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修订并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修订稿),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0年第57号,即2020版GCP)同时废止。
GCP修订稿是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管部门、申办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及其他接受委托的机构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工作,是监管执法依据。
GCP修订稿分为总则、伦理审查委员会、主要研究者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数据治理、附则6个章节、54个条款。与2020版GCP相比,增加了数据治理章节,强调申办者、主要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治理责任。数据治理贯穿临床试验数据全生命周期,确保准确报告、验证和解释临床试验相关信息。
GCP修订稿还指出,应当制定计算机化系统设置、安装和使用的标准操作规程,明确使用计算机化系统时临床试验各方的职责,确保在临床试验数据采集、处理和管理过程中正确使用计算机化系统;各方应当确保用于临床试验的计算机化系统满足对试验数据可靠性、可追溯性和安全性的要求;明确电子签名的要求及地位等。
以下为GCP修订稿发布公告及全文。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6年第50号)
为优化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进一步培育规范高效的临床研发生态,支持生物医药研发创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修订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现予发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0年第5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6年5月21日
附件:
1.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6年修订)
2.《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6年修订)》问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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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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