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HIT专家网 记者:孙鹏
日前,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关于制定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制定了试行价格。
《通知》要求,开展远程会诊、远程诊断、互联网医院门诊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同时,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通知》说明,远程会诊、远程诊断的费用由邀请方按受邀方的医疗机构类别收取。邀请方、受邀方分成比例、结算方式,由双方协议确定。
HIT专家网在《通知》附件中看到,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进行了统一编码,共分远程会诊、互联网医院门诊、远程诊断三大类,其中在远程会诊中,针对远程单学科和多学科会诊的邀请方或受邀方在省外、境外的医疗机构,由医院自主定价。除此之外,附件中的其他“互联网+”医疗服务均有明确的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等规定。
《通知》还说明,“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项目等级另行下发。该《通知》自2018年11月10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通知》原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苏价医〔2018〕15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8〕2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新增部分远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函》(苏卫财务〔2018〕51号),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现制定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远程会诊、远程诊断、互联网医院门诊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三、远程会诊(编码111101)、远程诊断(编码111103)的费用由邀请方按受邀方的医疗机构类别收取。邀请方、受邀方分成比例、结算方式,由双方协议确定。
四、“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项目等级另行下发。
五、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地和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重要性和意义,扩大影响,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方便患者就近诊疗。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0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
2.删除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元) | 说明 | |
三类医院 | 二类医院 | ||||||
1111 | “互联网+”医疗服务 | ||||||
111101 | 远程会诊 | 按受邀方医疗机构类别收费。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会诊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会诊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会诊服务知情同意书。参加会诊专家为副主任以上医师 | |||||
111101001 | 远程单学科会诊 | 指单个学科会诊。开通远程医疗网络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医学资料,双方通过视频交互方式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的单学科会诊,受邀方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邀请方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 | 次 | 200 | 200 | ||
111101001-a | 远程单学科会诊 | 次 | 医院自主定价 | 指邀请方或受邀方在省外、境外的医疗机构 | |||
111101002 | 远程多学科会诊 | 指多个学科会诊。开通远程医疗网络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医学资料,双方通过视频交互方式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的多学科(至少三学科)会诊,受邀方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邀请方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 | 次 | 600 | 480 | ||
111101002-a | 远程多学科会诊 | 次 | 医院自主定价 | 指邀请方或受邀方在省外、境外的医疗机构 | |||
111101003 | 同步远程病理会诊 | 指临床病理实时会诊。由高级职称病理医师主持的专家组会诊。开通远程医疗网络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提供实时的临床及病理资料,双方通过视频交互方式对患者的病情进行会诊,受邀方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邀请方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不含图像采集、数字转换、上传。 | 次 | 600 | 480 | ||
111101004 | 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 | 指临床病理非实时会诊。由高级职称病理医师主持的专家组会诊。开通远程医疗网络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提供非实时的临床及病理资料,双方通过视频交互方式对患者的病情进行会诊,受邀方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邀请方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不含图像采集、数字转换、上传。 | 次 | 400 | 320 | ||
111101005 | 切片数字转换及上传 | 将病理染色切片扫描成数字化切片并上传网络,含电子数据存储。 | 张 | 40 | 最高不超过200元 |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元) | 说明 | ||
三类医院 | 二类医院 | 一类医院 | ||||||
111102 | 互联网医院门诊 | 按提供服务医疗机构类别收费。限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收取。不得用于首诊。 | ||||||
111102001 | 互联网医院普通门诊
诊察费 |
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主治及以下医师通过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直接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询问病史、听取患者主诉,在线查看医疗图文信息,记录病情,提供诊疗建议,如提供治疗方案或开具处方,限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 次 | 12 | 10 | – | ||
111102002 | 互联网医院副主任医师
门诊诊察费 |
副主任医师通过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直接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询问病史、听取患者主诉,在线查看医疗图文信息,记录病情,提供诊疗建议,如提供治疗方案或开具处方,限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 次 | 22 | 15 | – | ||
111102003 | 互联网医院主任医师
门诊诊察费 |
主任医师通过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直接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询问病史、听取患者主诉,在线查看医疗图文信息,记录病情,提供诊疗建议,如提供治疗方案或开具处方,限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 次 | 35 | 25 | – | ||
111020004 | 互联网医院享受政府特殊
津贴待遇的临床医学专家 门诊诊察费 |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的临床医学专家通过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直接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询问病史、听取患者主诉,在线查看医疗图文信息,记录病情,提供诊疗建议,如提供治疗方案或开具处方,限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 次 | 50 | 40 | – | ||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元) | 说明 | ||
三类医院 | 二类医院 | |||||||
111103 | 远程诊断 | 按受邀方医疗机构类别收费。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诊断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诊断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诊断服务知情同意书。 | ||||||
111103001 | 远程影像诊断(CR、DR) |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通过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病患临床及CR、DR影像资料,由受邀方出具诊断报告。 | 次 | 50 | – | |||
111103002 | 远程影像诊断(CT、MRI) |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病患临床及CT、MRI影像资料,由受邀方出具诊断报告。 | 部位 | 50 | – | 部位划分与2102磁共振扫描和2103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一致。 | ||
111103003 | 远程超声诊断 |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病患临床及超声资料,由受邀方出具诊断报告。 | 部位 | 50 | – | 部位划分与2202B超和2203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一致。 | ||
111103004 | 远程心电诊断 |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病患临床及心电图资料,由受邀方出具诊断报告。 | 次 | 50 | – | |||
111103005 | 远程病理诊断 |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病患临床及病理资料,由受邀方出具病理诊断报告。含病理检查常规技术费用(编码2702、2703、2704),不含图像采集、数字转换、上传。不含采集标本的临床操作、非常规诊断技术,如:电镜检查、组织化学与免疫组化染色、图象分析技术、流式细胞术、计算机细胞筛选技术、分子病理学检查等。 | 次 | 300 | 240 | |||
111103006 | 切片数字转换及上传 | 将病理染色切片扫描成数字化切片并上传网络,含电子数据存储。 | 张 | 40 | 最高不超过200元 |
抄送: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医改办。 | ||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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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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