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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需与监管平台对接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编者按】

2021年4月27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推进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做好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有关工作,北京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建设了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目前已上线运行。

《通知》要求,自2021年5月起,北京市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均需与监管平台对接,接受平台监管。新申请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医疗机构需先完成与监管平台对接,已登记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医疗机构需于2021年7月底前完成与监管平台对接。

以下为《通知》原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推进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

市中医局,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院,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卫生健康委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根据国家关于互联网医院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我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有关工作,我委组织建设了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目前已上线运行。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互联网诊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监管平台登录及账户发放

各区卫生健康委登录监管平台可查看辖区内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诊疗情况、人员资质、满意度、负面积分等,账户由我委发放。各医疗机构登录监管平台可查看本机构互联网诊疗数据上传情况、人员资质和诊疗行为合规情况等,账户在申请与监管平台对接时自行创建生成(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监管平台登录网址:https://172.26.58.39:8083/jgpt/login.html

二、关于医疗机构与监管平台的对接

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有关要求,各互联网医院需与监管平台对接,并实时上传诊疗数据,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医疗机构在“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申请互联网医院时,系统自动判断医疗机构接入监管平台情况,提示并引导已接入的医疗机构完成与监管平台的对接,对接成功方可完成互联网医院申请。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登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进入监管平台接入申请界面,按照系统提示完成对接。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需按照我市互联网医院许可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取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后,向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领“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登录账户,登录该系统并进入监管平台接入申请界面,按照系统提示完成对接。

监管平台依托政务外网部署,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通过政务外网或互联网+VPN的方式接入。对接应满足当日上传测试数据不少于30条、连续上传3天、上传成功率100%的要求。

三、其他要求

(一)自2021年5月起,我市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均需与监管平台对接,接受平台监管。新申请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医疗机构需先完成与监管平台对接,已登记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医疗机构需于2021年7月底前完成与监管平台对接。我委将对各医疗机构接入监管平台及传输数据情况进行通报,对拒不接入平台、拒不传输数据、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通报批评。

(二)监管平台按照既定的判定规则,对互联网医院当日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合规性分析,并以《每日合规报告》形式反馈各医疗机构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应按照监管平台要求完成诊疗数据上传,及时查看反馈,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辖区内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服务有关情况,督促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整改,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三)请市中医局、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按职责做好各自登记发证的医疗机构接入监管平台有关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联系人信息(附件2)发至我委电子邮箱,我委将制作下发监管平台用户名及密码。

(四)医疗机构与监管平台对接情况已嵌入“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流程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如在“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收到互联网医院或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申请,即表示医疗机构已完成与监管平台对接,可不再要求医疗机构单独提供与监管平台对接的情况证明。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21日

联系人:王乐,段姗姗;

联系电话:83970637,83970602;

邮箱:yizhengyiguanchu@wjw.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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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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