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HIT专家网 作者:龚晨
靴子落地,《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正式施行。自2022年6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这份重磅文件以来,业界的讨论热度便一直居高不下,并在7月28日达到了顶峰。在这一天举办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宣贯解读会”上,“官方解读”四个字尤为醒目,当天的会议直播便得到超过6万人次的关注。
走过“野蛮生长期”,在监管的指挥棒下,互联网诊疗的下半场将以何种方式开启?
省级监管平台的规范建设将成下一步重点
在介绍《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管细则》)的起草要点和准则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医疗资源处副处长高勇谈道:“要以属地化监管为主线,落实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同时要以信息化为支撑,创新监管手段,对接省级监管平台,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据介绍,作为《监管细则》的配套文件,《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建设功能参考》(以下简称《功能参考》)已完成起草工作,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省级卫生行政管理机构需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截至目前,全国共有31个省(区、市)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
“制定《功能参考》的主要目的,一是规范、统一省级监管平台的基本功能,二是促进国家互联网医疗数据平台的建设。”清华大学长庚医院精准医学研究院顾问刘海一介绍,省级监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帮助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监管细则》对医疗机构监管、人员资质监管、业务活动监管的各项要求,附带功能是为居民了解互联网医疗服务相关信息提供基础数据。
因此,获取数据是省级监管平台的工作基础:一方面,平台要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包括机构资质、人员资质、诊疗活动管理数据、关键诊疗记录数据等;另一方面,平台要可查询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和过程记录,这意味着医疗机构需要存储相关的医疗记录与诊疗过程数据,同时应开放数据接口供监管平台查阅。
由于监管平台存储了大量敏感数据,网络安全问题必须在建设时同步考虑。《功能参考》要求,省级监管平台应获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使用平台人员、接入平台系统需进行可靠认证。
“《功能参考》提出的是基本功能要求,包括核心监管功能、数据采集内容、平台安全要求等,相当于对各省进一步推动监管平台建设提出了及格线的门槛要求;各省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刘海一说。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医疗资源处副处长王斐介绍,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研究国家级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的建设工作,也在研究如何运用大数据分析全国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及监管数据,为未来加强管理提供更多的数据支撑和理论支撑。
“省级监管平台具有重要的枢纽作用,往下对接医疗机构,往上对接未来的国家监管平台,同时横向需要与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等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因此在数据采集、展示方面的规范性将是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医疗信息化研究部主任舒婷说。由此可见,省级监管平台的规范建设将成下一步重点。
《监管细则》将为互联网医疗长期发展护航
严禁先药后方,严禁AI开方,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此前,有媒体将《监管细则》称为“史上最严”。
“互联网诊疗是诊疗,互联网医院是医院。国家对医疗质量安全的监管要求一直没有变过,不会因为是否采用互联网手段而加以区别对待。”舒婷认为,《监管细则》清楚地画出了红线和底线,但没有限制发展高线,尤其是给地方留出了监管落地的自由度,对那些不适合“一刀切”的具体业务要求,鼓励各地自行探索。因此,“监管不会阻碍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反而会对那些行为规范的参与主体带来利好。”
舒婷还谈到,互联网医疗在探索中发展,依然面临诸多挑战:对于医疗机构而言,部分医院信息化基础薄弱,线上线下容易割裂,难以形成真正的一体化,“一定注意不要把线上线下建成两套系统”;互联网+医疗健康业务开展单一,以挂号、预约、咨询为主,难以触及医疗业务核心。对市场层面而言,呼吁进一步提升自律意识,走出“互联网卖药”的狭隘圈,更多考虑互联网产品与医院线下系统产品的一体化对接等问题。
而在国家政策层面,如何正向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将是下一步的重要课题。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患者互联网问诊需求减少,需要探讨确定互联网医院的长期发展方向,完善质控、监管、评价等制度规范,健全医保、报销、补偿等机制。“我们将在今年依托智慧医院平台,开展全国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的现状调查,为后续的政策完善提供依据。”
融合“智慧服务”,逐步开展互联网诊疗评价工作
《监管细则》提出:各地要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如何对互联网诊疗进行评价,也是业内人士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我们将把对互联网诊疗的监管要求、对互联网医院的评价要求等指标,与智慧医院系列标准,特别是智慧服务标准相融合,形成政策合力,逐步开展评价工作。”舒婷谈道,在制定《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Smart Service Scoring System,业内将其称为4S标准)时,专家组曾讨论过是否将其命名为“互联网诊疗分级评估标准”,后因考虑到智慧服务不仅包括互联网诊疗、政策名称应具备长期稳定性等原因而作罢。“但在当前阶段,医院智慧服务的核心,更多的就是在考察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相关服务的可及性与实际效果。”
宣贯会上,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副主任、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副院长赵韡对比分析了《监管细则》与4S标准的“四同三不同”。“四同”是指两者系出同源,整体的底层逻辑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思维、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思维、技术创新引领的思维、总体安全观的底线思维。“三不同”则为:角度不同,4S标准从业务实现角度出发,《监管细则》则为监管角度;主体对象不同,分别针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侧重点不同,4S标准要求提升服务能力,《监管细则》要求满足底线要求。
“两套标准相辅相成、紧密衔接、互为补充、互相促进。”赵韡认为,从内容上看,两套标准在13大类的要求中存在衔接与呼应关系,医疗机构应关注两者之间的关联,在具体应用中统筹规划。后续在4S标准的修订过程中,也将继续补充和加强《监管细则》的部分要求,通过评价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引导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为互联网诊疗的稳健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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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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