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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也有法律效力,卫生部拟将其写入相关法规

卫生部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估培训班日前在济南开班。卫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子病历其实已具备了与手写或打印病历相同的法律效力,卫生部将修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加入电子病历的相关内容。

作者:李钢        来源:齐鲁晚报

8月11日,卫生部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估培训班在济南开班。卫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子病历其实已具备了与手写或打印病历相同的法律效力,卫生部将修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加入电子病历的内容。

2010年,卫生部在全国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其实,电子病历与手写或打印病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8月11日,卫生部医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规定,“对电子病历数据的创建、修改、删除等任何操作自动生成、保存审计日志(至少包括操作时间、操作者、操作内容等),并提供按审计项目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者、按操作者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等功能。”

该负责人表示,卫生部将于近期修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加入有关电子病历的相关内容,解除医院发展电子病历的顾虑,同时也打消患者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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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卫生部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估培训班、全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研讨及现场会在济南隆重召开。卫生部医院管理所所长梁铭会主持会议,济南市卫生局局长贾堂宏、山东省卫生厅副厅长袭燕分别致欢迎词,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处长焦雅辉做重要讲话,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主任科员胡瑞荣就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估进行安排部署。来自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北京、天津等省市卫生厅医政处处长以及全国各地和山东省内的院长、信息化专业人员参会,共同研讨医院信息化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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